为切实筑牢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保障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州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就已注销变型拖拉机规范处置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变型拖拉机属非法违规车辆,已全面清零、一律禁止使用。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明确认定:“变型拖拉机系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此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我州变型拖拉机已于2024年12月31日实现全面清零,辖区内无任何合法在用车,所有变型拖拉机均已注销,属于国家强制报废机动车。
二、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严禁上路行驶、营运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驾驶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严禁二手交易、转让倒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出售、转让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并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严禁私自拆解、转卖车辆零部件,严禁拼装、改装后再次使用。
四、主动配合排查并规范拆解报废。请各位车主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存量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将车辆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规范拆解报废,依法依规办理报废手续,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无小事,守法是底线。希望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变型拖拉机的严重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共同维护我州农机道路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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